甲方:客戶
乙方: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范雙方業務行為,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甲方申請乙方企業電子銀行服務相關事宜達成本協議。協議雙方應予遵守。
第一條 定義
如無特別說明,下列用語在本協議中的含義為:
“企業電子銀行”是乙方通過網絡或電子終端為企事業單位客戶及其員工提供自助金融服務的銀行電子系統,包括企業網上銀行、企業手機銀行(九銀E管家)、“九江銀行企業金融”企業微信銀行等渠道,服務范圍主要包括金融服務和非金融增值服務。金融服務指乙方通過企業電子銀行為客戶提供金融相關的線上服務,包括賬戶管理、轉賬匯款、財務管理、投資理財、票據業務、現金管理、融資服務、國際業務等。非金融增值服務指我行為客戶及其員工提供的非金融類、方便企業運營管理的增值服務,包括考勤打卡、費用報銷、會議溝通、商旅服務、通用審批等。
“用戶”是指通過各類渠道(營業網點企業電子銀行管理系統、企業網上銀行、企業手機銀行、企業微信銀行、第三方線上平臺等)成功注冊企業電子銀行的客戶,不同注冊用戶根據其權限可享受不同層級的金融服務。
“企業U-Key”是指乙方為甲方提供的客戶證書存儲介質。
“客戶證書”是指存放客戶身份標識,并對客戶發送的交易信息進行數字簽名的電子文件,乙方提供的客戶證書為中國金融認證中心有限公司發放的證書(簡稱CFCA證書)。
“企業”是指在乙方開立賬戶的企事業及其他單位。
“分支機構”指與甲方具有業務往來關系或行政隸屬關系并在乙方開立賬戶的單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業務合作伙伴、行政隸屬機構等。
“電子銀行業務指令”指客戶合法登錄乙方企業電子銀行系統后,通過網絡向銀行發出的符合要求的電子信息。
第二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一)甲方自愿申請乙方企業電子銀行服務,經乙方同意后,將有權根據申請項目的不同享受相應的服務。
(二)在服務有效期內甲方有權辦理企業電子銀行注銷手續。
(三)因網絡、通訊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過乙方企業電子銀行系統辦理業務時,甲方可到乙方營業網點辦理相應銀行業務。
(四)甲方對乙方企業電子銀行服務如有疑問、建議或意見時,可撥打電話“95316”或到乙方各營業網點進行咨詢和投訴。
二、義務
(一)甲方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應遵守《九江銀行企業電子銀行客戶服務協議》和乙方網站公布的交易規則。
(二)甲方辦理企業電子銀行開戶簽約、銷戶、變更資料等手續,應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填寫相關申請表,并加蓋預留印鑒和公章。甲方應保證所填寫的申請表和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完整合規,對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實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三)甲方在使用企業電子銀行服務過程中,所提供的資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冊信息變更、企業管理員信息變更等,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辦妥上述手續之前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對所有使用企業電子銀行用戶、密碼及安全工具進行的操作負責。甲方必須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和使用企業電子銀行用戶、密碼及安全工具,不得提供給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時應明確使用人員的權限設置,明確各項操作授權的控制,以防范內部風險、保護賬戶資金安全。
乙方接收并執行甲方通過安全程序發送的電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電子支付指令。
(五)甲方在證書有效期內損毀、鎖碼、遺失或密碼泄露、遺忘,應及時到乙方營業網點辦理更換、解鎖、掛失或密碼重置等手續。辦妥上述手續之前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
(六)甲方應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賬戶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承諾依法依規開立和使用本單位賬戶。
(七)甲方應保證辦理電子支付業務賬戶的支付能力,并嚴格遵守支付結算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
(八)甲方提交企業電子銀行業務指令時,應保證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并對支付款項事由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九)如甲方發現乙方對其企業電子銀行業務指令的處理確有錯誤,應及時通知乙方。
(十)甲方使用乙方企業電子銀行服務,應按照乙方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支付各項費用,同意乙方從其賬戶主動扣收,并且保證在該賬戶中保留足夠余額。
(十一)甲方不得以與第三方發生糾紛為理由拒絕支付應付乙方的款項。
(十二)非金融增值服務項下,乙方僅提供標準化的非金融增值服務模板和流程供甲方使用,甲方須按照標準化模板和流程自行負責設置(包括但不限于各服務項下相關內部審批權限、審批人員等等)、使用,并由甲方自行承擔因使用非金融增值服務進行其內部管理從而產生的所有業務影響或法律與經濟責任。
(十三)甲方不得有意詆毀、損害乙方聲譽或惡意攻擊乙方企業電子銀行系統。
(十四)甲方辦理企業電子銀行業務時,如其使用的服務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業務規定或規則的需同時遵守。
(十五)甲方長期不使用企業電子銀行,應主動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十六)甲方在乙方運營的平臺(網站)上使用綁定的U-Key進行身份認證并作為甲方的唯一身份標識,甲方自愿采取U-Key方式登錄乙方平臺(網站)辦理各項業務,包括但不限于通過數據電文形式注冊會員、簽署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甲方使用U-Key進行操作將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與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甲方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一)乙方有權根據甲方資信情況,決定是否受理甲方的開戶申請,并負責受理及審核甲方的企業電子銀行申請,幫助甲方辦理U盾的發放。
(二)乙方有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業務需要對企業電子銀行服務系統的服務內容、操作流程或業務收費標準等進行調整,涉及收費或其他客戶權利義務變更的調整,將于正式對外公告(在網站及營業網點)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內容構成對本協議的有效修改和補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調整內容,甲方有權向乙方申請終止企業電子銀行服務,但在申請終止企業電子銀行服務之前甲方使用乙方企業電子銀行服務的,仍然應當遵守相關調整內容。甲方既不申請終止服務,又不遵守乙方調整內容的,乙方有權選擇終止本協議。
(三)為了不斷的改進企業電子銀行服務,提高服務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對企業電子銀行系統進行維護、升級、改造。
(四)甲方存在未按時支付有關費用、不遵守乙方有關業務規定或存在惡意操作、詆毀、損害乙方聲譽等情況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對甲方提供企業電子銀行服務,并保留追究甲方責任的權利。甲方利用乙方企業電子銀行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活動的,乙方將按照有權部門的要求停止為其辦理電子銀行業務。
(五)甲方若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存在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賬戶,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乙方將在五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懲戒期滿后,甲方辦理新開立賬戶業務的,乙方將加大審核力度。
(六)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并納入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涉案賬戶”名單的甲方賬戶,乙方有權中止該賬戶所有業務,并通知甲方重新核實身份。如甲方未在3日內向乙方重新核實身份的,乙方可暫停甲方名下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待重新核實甲方身份后,可以恢復除涉案賬戶外的其他賬戶業務;甲方確認賬戶為他人冒名開立的,應當向乙方出具被冒用身份開戶并同意銷戶的聲明,由乙方給予銷戶。
(七)乙方根據甲方的電子銀行業務指令辦理業務,為甲方辦理轉賬等業務的時間以乙方在企業電子銀行系統中處理的時間為準。對所有使用甲方用戶名、密碼或安全工具進行的操作均視為甲方所為,由此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作為處理電子銀行業務的有效憑據。
(八)乙方因以下情況沒有正確執行甲方提交的企業電子銀行業務指令,不承擔任何責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亂碼、不完整等;
2.甲方賬戶存款余額或信用額度不足;
3.甲方賬戶內資金被依法凍結或扣劃;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關業務規定正確操作;
5.甲方的行為出于欺詐或其他非法目的;
6.乙方遇到不可抗力、計算機黑客襲擊、系統故障、通訊故障、網絡擁堵、供電系統故障、電腦病毒、惡意程序攻擊或其他不屬乙方過失的情況。
(九)協議終止或在服務有效期內中止時,乙方不退還甲方已繳納的有關費用。
(十)如甲方因乙方企業電子銀行系統差錯、故障或其他原因獲得不當得利的,乙方有權從甲方賬戶中扣劃甲方的不當得利所得或暫停對甲方的企業電子銀行服務。
二、義務
(一)乙方對于本方所使用的相關軟件的合法性承擔責任。
(二)乙方負責及時為甲方辦理企業電子銀行開戶簽約手續,并按甲方申請功能的不同為甲方提供相應的企業電子銀行服務。
(三)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企業電子銀行業務咨詢服務,并在乙方網站公布業務介紹、操作指南、幫助信息等內容。
(四)乙方同意甲方開戶及證書申請后,由乙方幫助完成U盾證書綁定、下載并交付甲方使用。
(五)在乙方系統正常運行情況下,乙方負責及時準確地處理甲方發送的企業電子銀行業務指令。
(六)乙方收到甲方對電子銀行業務的問題反映時,應及時進行調查并告知甲方調查結果。
(七)因乙方工作失誤導致甲方支付指令處理延誤的,乙方按《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賠償。
第四條 收費方式和標準
(一)乙方有權利制定和調整乙方企業電子銀行服務的各項收費標準,在增加或調整其他收費項目時,必須在乙方門戶網站發布公告。
(二)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賬戶中主動扣收電子匯劃費、證書年費、U-key工本費等相應費用。
(三)甲方不得以與第三方發生糾紛為理由拒絕支付應付乙方的費用。
(四)甲方通過乙方網上銀行辦理各項業務的收費,可以根據甲乙雙方的約定,在業務受理時直接扣收或定期扣收。對于乙方網上銀行的服務費用,在服務到期前,甲方有權利申請終止服務,但乙方已扣收服務費用不退還;當服務到期時,如甲方未終止服務,視同繼續使用服務,乙方將按照對應的收費標準扣收費用。
第五條 法律適用條款
本協議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可適用通行的金融慣例。
本協議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協議和約定的補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協議與其他既有協議和約定有沖突,涉及企業電子銀行業務的,應以本協議為準。
第六條 差錯和爭議的解決
甲方發現自身未按規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企業電子銀行業務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應及時通過撥打服務熱線“95316”或到營業網點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調查并告知甲方調查結果。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營業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甲乙雙方對本協議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并充分考慮網上銀行服務的性質、特點和交易習慣,確定該條款的實際含義。
第七條 信息安全與保密
(一)甲方自愿同意并授權乙方通過企業電子銀行采集、處理、傳遞及應用甲方的資料(如企業基本信息、賬戶信息、交易指令等),乙方確認獲取的信息僅用于保障本協議項下服務可正常履行。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甲方信息,但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向國家有權機關披露的除外。
(二)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企業電子銀行服務時,乙方會獲取設備的相關信息(如地理位置、設備位置、設備ID等),乙方確認獲取的信息僅用于保障賬戶資金安全,不做其他用途。
(三)乙方應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使用甲方的資料和交易記錄。乙方對甲方提供的申請資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若由于乙方原因導致的信息泄露、損毀、丟失的情況,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和采取補救措施,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條 協議的效力和生效
本協議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公章、乙方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業務專用章,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或甲方通過乙方提供的線上簽約渠道進行注冊簽約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確認無效,都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九條 協議的中止和終止
乙方提供的企業電子銀行服務受甲方注冊賬戶情況的制約,如該賬戶掛失、止付、久懸、銷戶等原因不能使用,相關服務自動中止。甲方注冊賬戶狀態恢復正常時,乙方重新提供相應服務。
甲方企業電子銀行注銷手續辦理完畢,本協議即為終止。
在甲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或其他乙方業務規定的情況下,乙方有權中止或終止本協議。協議終止并不意味著終止前所發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銷,也不能消除因終止前的交易所帶來的任
何法律后果。
第十條 其他
乙方不介入甲方與其客戶之間的交易糾紛,但有義務協助甲方查詢甲方在本服務中所作交易的情況。
出現本協議項下應當書面通知的事項時,雙方應按照協議所列地址通知對方。